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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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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管理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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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管理途徑有哪些?土地徵收的程式是什麼

廣義的救濟包括信訪以及向其他國家機關申訴、控告和檢舉。對 行政法來說,土地徵收管理途徑主要是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對 此,我國的立法主要有三種形式:(1)在單行法律、法規中就特定的徵 收行為做出規定。《土地管理法》沒有直接規定對土地徵收不服的可 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但是規定了非法批准土地徵收行為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非法批准徵收、 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裡的賠 償應當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等途徑來獲得救濟。(2) -般法的 規定。除了單行法中對土地徵收救濟做出規定外,還可以適用一般法 律中的規定:①《行政複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 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認為行政機關 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根據這兩項規定,對於不合 法的土地徵收行為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等途徑來獲得救濟。 ②《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 行義務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根據這兩項規 定,對於不合法的土地徵收行為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等途徑來 獲得救濟。另外,該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 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3)除上述兩種主要立 法形式外,還有司法解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