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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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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行政行為違法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行政行為違法的分類




    對於行政違法,可以從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類。因為不同的分類有不同的意義,不同型別的行政違法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



    (一)根據違法的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為實質要件的行政違法,如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後者則是不具備行政行為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式、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



    區分實質行政違法與形式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力看,實質違法一般屬無效行為,從該行為發生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法一般屬可撤銷行為,它經有效補救可轉化為有效行為;其次,從法律後果看,實質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



    (二)根據違法的範圍,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內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越級指揮;後者則指外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公安機關非法拘留公民。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在救濟手段上是有區別的:內部違法僅限於行政救濟,不受司法審查;而外部違法不僅可藉助於行政救濟,還可藉助於司法救濟。



    (三)根據違法的形式,行政違法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與不作為行政違法。



    前者表現為積極地作出行政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如稅務機關違法徵收稅款;後者則表現為拒不作出行政法規範所要求的行為,如工商機關對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不予答覆。



    作為違法與不作為違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規範物件。就行政訴訟而言,作為違法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物件,不作為違法同樣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物件。



    綜上所述,如果構成行政訴訟,那麼是要滿足一定條件的,構成要件是很重要的,其中主體必須是我國的行政機關人員,這樣產生的法律行為才會構成行政犯罪,而對於行政的違法分類,上文中也給出了詳細的解釋,可以幫助訴訟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