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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土地徵收 閱讀(2.38W)

我們國家當今的現狀應該就是高速發展,高速發展隨之帶來的就是應有的建設,我們國家為了建設完基礎設施不得已徵用土地。但是徵用土地不是白徵用,是有一定的補償標準的。我們大家其實也非常關心這個問題,那麼江蘇省 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呢?

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江蘇省徵地補償新標準

徵地政策徵地流程徵地補償徵收決定

對於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的具體規定如下:第二十六條 徵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二)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二十七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徵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佔用國有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可以按不高於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同類土地的標準予以補償

看到了這裡大家都應該明白了江蘇省 徵地補償標準這個問題,我們國家對於這個問題的態度是非常的認真的,相關規定條例都精確到了每一個植物上面。以上就是關於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