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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該怎麼辦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該怎麼辦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該怎麼辦

(1)承兌銀行應每天檢視匯票到期情況,對到期的匯票,應於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順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10日,銀行信貸部門應通知出票人(承兌申請人)將票款足額存入其賬戶用以付款。屆時,應分別填制三聯特種轉賬借方憑證,一聯特種轉賬貸方憑證,並在“轉賬原因”欄註明“根據XX號匯票劃轉票款”字樣。其會計分錄是:

借:保證金

借:單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戶

貸: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承兌匯票戶

一聯特種轉賬借方憑證加蓋轉訖章後,作支款通知交給出票人。

(2)出票人賬戶無款或不足支付時,應轉入該出票人的逾期貸款戶,且每日按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賬戶無款支付的,應填制兩聯特種轉賬借方憑證,一種特種轉賬貸方憑證,在“轉賬原因”欄註明“xx號匯票無款支付轉入逾期貸款戶”字樣。其會計分錄是:

借:逾期貸款——出票人逾期貸款戶

貸: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承兌匯票戶

一聯特種轉賬借方憑證加蓋業務公章交給出票人。

賬戶不足支付的,除按照上述(1)的有關手續處理外,應加填三聯特種轉賬借方憑證,並在“轉賬原因”欄達明“xx號匯票劃轉部分票款”字樣。其會計分錄是:

借:保證金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戶

借:逾期貸款——出票人逾期貸款戶

貸: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承兌匯票戶

加填的另一聯特種轉賬借方憑證加蓋轉訖章作支款通知交給出票人。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出票人未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行收到持票人開寄來的委託收款憑證和匯票,經稽核無誤後,應無條件向持票人付款,並根據承兌協議的約定,從承兌申請人保證金專戶和其他存款賬戶扣款,不足部門由銀行墊付。同時採取以下措施。

1、將墊付款項轉入“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科目,按照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2、就墊付款項向承兌申請人進行催收;

3、及時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儘量減少墊款損失;

4、經催收和追償仍無法收回墊款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及時採取包括訴訟在內的多種手段轉化處理。

銀行信貸部門必須將其納入不良貸款考核範圍,制定清收計劃,落實清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