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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土地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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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土地租賃協議

用地土地租賃協議

甲方:重慶市 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重慶市 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為加強城區建築垃圾傾倒管理,配合軌道交通建設的棄土消納,根據北碚區 及重慶市北碚區建築垃圾消納場管理辦公室相關工作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土地租用協議如下:

第一條、用地位置

該宗地位於北碚區歇馬鎮石盤村觀音巖組。

第二條、用地面積

總面積約 平方米(約 畝),其界線詳見雙方核定認可的規劃紅線,該土地為性質為重慶輕軌 建設施工用地,地形為溝壑,需大量填方,目前甲方已完善土地徵用手續,權屬為甲方。

第三條:使用期限: 年 ,自 2010 年 12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止。如果乙方要求延長使用期限,乙方應在前述使用期限期滿之前至少 壹 個月以書面形式報告甲方。

第四條:租用用途及收益:乙方負責籌建建築垃圾消納場,接受輕軌六號線建設棄土消納傾倒和 城南片區建築垃圾傾倒。收益按碚府辦發[2009]37號檔案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使用期間,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六條:使用期間,乙方不得隨意損壞土層結構及影響輕軌建設, 建築消納場投資及設施建設由乙方自理;退租時,乙方的投資遵循“來修去丟”原則,甲方不予負責。

第七條: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土地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在土地使用期間,水、電由乙方自行搭接,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九條:使用期滿後,本協議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土地退還甲方。如雙方同意繼續使用,則續簽使用協議。如協議到期後或乙方違約至使甲方宣佈解除本協議後,乙主遺留、存放在甲方出租土地內貨物、設施,均視為乙方的拋棄物,甲方有權任意處理。

第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協議並收回土地,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擅自將承租的土地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擅自改變承租土地用途;無正當理由閒置達2個月;利用承租土地進行違法活動;

第十一條: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至使協議不能繼續履行,

本協議無條件終止,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章)  乙 方:(章)

負責人:  負責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