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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對裝修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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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對裝修的約定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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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解除租賃合同

顯然是可以的,承租人與出租人達成一致意見即可解除合同,從是否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角度講,解除租賃合同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協商解除合同,另一種是單方解除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是法律或者合同賦予該方當事人的解除權,適用於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和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除了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解除合同則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雙方可以隨時經過協商解除其合同,這同樣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承租人與出租人在簽訂了勞動合同後,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隨意解除的,如果不符合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則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直接解除的情況,具體情況就是上面這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