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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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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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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賃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裝置等。《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地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盒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參照《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印花稅幾個問題的補充規定》(滬稅地[1992]33號)第六條規定,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徵稅的財產租賃合同,是指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器具、裝置等,但對土地批租、出租場地、出租非機動車的租賃合同,可不徵收印花稅。因此,場地租賃費簽了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範圍,不徵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