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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構成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 閱讀(7.15K)

1、主體要件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自由。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行為。

所謂恐怖主義,是指某些組織或個人採取綁架、暗殺、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質等手段,企求實現其政治目標或某項具體要求而實施的行為;所謂極端主義,是指為了達到個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後果地採取極端的手段對公眾或政治領導集團進行威脅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他人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其不能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對他人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不敢反抗;這裡的服飾和標誌,是指與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相關聯的標誌性記號或圖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即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