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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汙染環境罪構成要件

放射性廢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放射性廢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液體廢棄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處理(如鈾礦開採、水冶、精煉,核燃料製造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核燃料後處理第一迴圈產生的廢液,原子能發電站,應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機構、醫院、工廠等排出的廢水。

放射性廢氣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氣體廢棄物。由於在原子能工業的生產中或核設施執行中,隨著不同的工藝過程均有不同性質的含有核素的排氣產生。諸如鈾礦山和鈾水冶廠會產生來自礦井的含有氡、釷、錒射氣及其子體的氣膠;核反應爐中產生的氣體在後處理廠進行處理時釋放的廢氣中含有氬、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還有大量的放射性氣膠;核企業的各生產車間、裝置室、熱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氣體排出。

放射性固體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廢棄物。主要包括從含鈾礦石提取鈾的過程中產生的廢礦渣;鈾精製廠、燃料元件加工廠、反應爐、核燃料後處理廠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醫療等單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質的各種器物,放射性廢液經濃縮、固化處理形成的固體廢棄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亦稱傳染性廢物)是指帶有病菌、病毒等病原體的廢物。其中傳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種病原體引起的可在適宜傳播途徑下對人群有傳播可能的感染。

《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對傳染病作了規定。所謂病原體亦稱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蟲的統稱。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蟲和病毒三類。由上述之傳染病病原體而產生的廢物,如汙水、汙物、糞便等皆屬於含傳染病病原體之廢物。有毒物質是對機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的作用,因而損害機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

有毒物質可分為無機毒物和有機毒物兩大類。如汞、鉛、砷、鎘、鉻、氟等屬於無機毒物,其中有許多能在生物體中富集積累。有機毒物如酚、氰、有機氯、有機磷、有機汞、乙烯等。其他危險廢物則是指上述列舉之外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汙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位、洩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環境汙染,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後果本應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為意為之,但這並不影響本罪的過失犯罪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