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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認定

與走私廢物罪的區別: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認定

1.走私廢物罪的犯罪物件既包括國家允許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也包括國家禁止進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犯罪物件則僅限於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2.走私廢物罪的危害行為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表現為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

3.走私廢物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走私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行為,即可構成,並不要求造成環境汙染、財產損失、人體健康受損等威脅或危害。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是結果犯,構成該罪以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實際危害結果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