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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誰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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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誰簽訂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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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簽訂租房合同

1、作為房屋承租人,在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通知承租人導致承租人喪失優先購買權的,應當承擔一定數額違約金,並賠償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包括預期可得利益)”條款寫入租賃合同的條款中,以便日後發生出租人違反合同約定時,通過法律程式追究出租人的違約責任。對於出租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的,應當在15日內明確表示是否購買,否則,也將有可能喪失優先購買權。

2、作為房屋出租人,應當知道,法律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內將房屋出賣給房屋共有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近親屬的,無須通知承租人就可以直接進行轉讓;如果是出賣給上述人員以外的人,則應當在出賣前將出賣時間及價格書面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則可以將該房屋出賣給其他人。同時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把握好違約條款,以避免在違反合同約定出賣房屋時承擔鉅額的違約金。

3、作為購買已經出租房屋的買受人,最好要求出賣人提供承租人放棄購買願意的書面宣告,如果無法獲知該房屋是否出租,則在合同上約定,先支付部分購房定金,待房屋辦理完過戶手續後再支付餘款,否則很可能會付了錢但卻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