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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房屋土地使用稅由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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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稅收政策,城鎮土地使用權享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作為附加在土地使用權上的稅收,一般都是由土地使用權享有人繳納,那麼,轉租房屋土地使用稅由誰繳納?詳情參考下文的具體分析。

轉租房屋土地使用稅由誰繳納?

一、房屋租賃經營需要交納的稅及稅率:

1、營業稅: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5%計算。

2、城建稅:以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適用稅率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所在地在縣城、鎮(縣、市屬鎮的),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縣、市屬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的3%計算。

4、印花稅:按簽訂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5、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12%計算。

6、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應將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併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7、城鎮土地使用稅: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用於生產經營和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範圍內的,應按房屋佔地(含出租的院落佔地)面積,依土地等級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稅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轉租房屋土地使用稅由誰繳納?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物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

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徵收稅費,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稅物件,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稅額各地差異較大,請諮詢您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2、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方式: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前,應先在稅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資訊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稅資訊登記表》。資訊登記完成後,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3、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轉租房屋的土地使用稅由房東繳納,但是房東一般都會把這筆稅費轉嫁到租客的身上,所以這筆稅費通常還是租客出。土地使用稅作為一種稅種,應當及時申報繳納,否則一旦被稅務機關查處的,會面臨著罰款等偷稅漏稅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