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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勝區土地使用稅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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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使用過土地的人應該都瞭解,在使用了土地之前需要向相關部門遞交土地使用申請,在使用中應該繳納相應的稅費,但是各個地方的土地使用稅費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有的地方繳納的多,有的地方繳納的少,其計算方法也是各不相同,那麼東勝區土地使用稅標準是什麼?

東勝區土地使用稅標準是什麼?

一、東勝區土地使用稅標準是什麼?

雖然城鎮土地使用稅名字是叫“使用稅”,但並不是只有“使用”了才需要繳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這裡的法規表述很清晰——不是“使用”,而是“佔用”,因此這塊地到你名下了,用不用都得繳稅。

而關於土地使用稅如何徵收,這就牽涉到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徵收方式和徵收時間了。

首先是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

上述條例有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稅物件,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這個具體的單位稅額各地存在差異,小編建議大家最好諮詢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其次是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方式。

納稅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前,要先在稅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資訊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稅資訊登記表》;資訊登記完成之後後,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申報時還需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最後是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

上述條例亦有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按下列辦法確定的: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雖說土地使用的時候是很方便的,但是很多沒有使用過土地的人都不知道使用的時候應該繳納稅費,更不知道東勝區土地使用稅標準問題了,因為在很多小城鎮,是不存在這麼多手續和規矩的,上面的內容也介紹了使用稅標準是從何而來的,希望可以幫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