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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土地使用稅是免徵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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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土地使用稅是免徵收的嗎?

礦山土地使用稅是免徵收的嗎?

免徵收;

減免規定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檔案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稽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稽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稅。

免徵土地使用稅的具體業務

業務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土地

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徵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專案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業務三: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

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四: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土地

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五:公租房佔用土地

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專案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佔用土地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物件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七:個人出租住房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八:核電站佔用土地

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九: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享受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業務十一: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土地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十二: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佔用土地

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業務十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業務十四: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徵稅

業務十五: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自用的土地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業務十六: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地

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業務十七: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用地

對石灰廠、水泥廠、大理石廠、沙石廠等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用地,炸藥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採區運巖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122號《關於對礦山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予以免稅;對上述企業的其他用地,應予徵稅。

業務十八: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

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業務十九:對港口的碼頭用地

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十:勞改單位用地

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2、對勞改單位及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的工廠、農場等,凡屬於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髮室、醫務室等房屋、建築物用地及其周圍土地,均免徵土地使用稅;

3、對監獄的用地,若主要用於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於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徵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十一: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用地

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十三:其他免徵土地使用稅的土地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業務二十四:土地使用稅繳納有困難的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稽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批准通過的可以減免。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稅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那麼是可以免徵收的,但對於免徵收也是有限制時間的,超過了時間有些還是需要繳納的,所以,一定要問清楚當地的政策是怎麼樣的,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不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