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東省的土地使用稅稅率
為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7號)精神,經研究,現就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1、對各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後的稅額標準為:市區土地6元—24元/平方米,縣(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體稅額標準按照《山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執行。
2、以上稅額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二、我國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率
1、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2、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都市計畫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我國的經濟發展很不平衡,雖然同屬一省市,但農村與城鎮就有明顯的差異。所以上述的山東省土地使用稅稅率政策只能用作參考,各片區的政府部門會以省級的政策檔案為參考,制定本地區的土地使用稅政策。故而納稅人要以當地稅務局的納稅標準為繳納土地使用稅稅賦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