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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徵收拆遷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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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徵收拆遷程式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農村土地徵收程式

1、擬定徵收土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由擬徵收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徵收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專案實施徵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徵收土地方案,包括徵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徵收土地的範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徵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

2、審查報批。徵收土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收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時批准徵收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徵收批准權屬於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於省級人民政府,而徵收土地審批權屬於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後報國務院批准徵收土地。

3、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徵收土地依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4、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徵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

5、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徵收土地的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對徵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向被徵地單位和農民支付有關費用,落實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方案。

6、清理土地和實施徵收土地。徵收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後,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收的土地進行清理,並組織實施徵收土地和供地。

農村的這些土地資源不是歸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所有的,所以說,農戶是有權利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只不過是通過村委會有秩序的依法進行分配而已。如果村委會拿到徵地補償款以後遲遲都沒有主持全體村民進行分配,村民可以向鄉鎮政府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