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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證是父母名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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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證是父母名字嗎?

一、離婚房產證是父母名字嗎?

離婚房產證是父母名字是有可能的,父母買房時在房產證上加上子女的名字是可以的,孩子作為房子共有人之一,處理房子時要經孩子同意,小孩年滿18週歲就可以自行處理,如果父母離婚要分財產,孩子有產權,誰有孩子的監護權,誰就管理孩子的財產,就能拿到房子的三分之二。

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由登記的權利人享有。雙方在辦理房產證時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著夫妻雙方已經對房產的所有權做出了處分,即將部分產權給予孩子,使其成為共有權人,該處分行為經過房產部門登記,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該房產的共有權,如果在房產部門登記時對三人的產權份額沒有約定,則是三人各佔三分之一的份額。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為孩子保留其應有的份額,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只能各自分得該房產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屬於孩子的財產,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代為管理,但不得侵佔、挪用,非為孩子的利益不得處分。

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如果產權證上只寫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子女的名字,夫妻在離婚時,對該房產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無論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因為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產權的所有人都是夫妻雙方。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確該項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只能依據產權證上寫明的產權人來判斷。也就是說,該房產證上寫的所有人是其子女。在離婚時,夫妻不能把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3)如果在產權證上只寫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麼,夫妻中的一方與其子女就成為了該項房產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按有關規定程序分割。但對於屬於其子女的那一部分房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當代的社會,夫妻感情破裂,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的時候,發現離婚房產證上的姓名是其父母,在這種情況之下,財產應當如何來進行分割,應當考慮不同的情況,比如說確實是屬於父母出資購買,那麼應當是屬於父母對於自己孩子的贈與,除非說有其他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