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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嗎?

房產證 閱讀(8.83K)

大家都知道結婚容易,離婚難,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遇到的事情都會非常的複雜,對與很多夫妻來說這都是一個很讓人頭疼的問題,現如今我們國家的離婚率越來越高,離婚的問題也層出不窮,反應最多的問題就是離婚之後房產分割的問題,那麼針對於離婚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嗎?這個問題,我們來詳細的解答一下。

離婚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嗎?

一、離婚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嗎?

父母買房時在房產證上加上子女的名字是可以的,孩子作為房子共有人之一,處理房子時要經孩子同意,小孩年滿18週歲就可以自行處理,如果父母離婚要分財產,孩子有產權,誰有孩子的監護權,誰就管理孩子的財產,就能拿到房子的三分之二。

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由登記的權利人享有。雙方在辦理房產證時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著夫妻雙方已經對房產的所有權做出了處分,即將部分產權給予孩子,使其成為共有權人,該處分行為經過房產部門登記,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該房產的共有權,如果在房產部門登記時對三人的產權份額沒有約定,則是三人各佔三分之一的份額。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為孩子保留其應有的份額,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只能各自分得該房產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屬於孩子的財產,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代為管理,但不得侵佔、挪用,非為孩子的利益不得處分。

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如果產權證上只寫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子女的名字,夫妻在離婚時,對該房產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無論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因為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產權的所有人都是夫妻雙方。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確該項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只能依據產權證上寫明的產權人來判斷。也就是說,該房產證上寫的所有人是其子女。在離婚時,夫妻不能把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3)如果在產權證上只寫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麼,夫妻中的一方與其子女就成為了該項房產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按有關規定程序分割。但對於屬於其子女的那一部分房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因為這也涉及了社會和諧問題,婚姻法也因此而不斷的修改和完善,因為房子對於很多人來說是相當於佔據財產的一半了,離婚的問題如果雙方協商未果,都可以採用法律的辦法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