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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房產證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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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離婚房產證怎麼辦理?

辦理離婚房產證怎麼辦理?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上幾種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二、婚前財產公證有效期是多久

“婚前財產公證”它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當前,婚前財產公證包括兩種形式:

第一種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第二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廣義的婚前財產公證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後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從定義可以看出,婚前財產公證的最終實質作用是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使其不會因為身份的改變而使婚前個人財產的控制主體發生變換,從而可以減少家庭糾紛。更需要指出的是,從定義可知,婚前財產公證是男女雙方的協議行為,即使完全符合民法中的自願原則,其公證行為的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當今社會的爭議焦點就是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感情的影響,從而引出對於婚姻,夫妻感情與夫妻財產兩者之間的重要性的比較問題。而筆者認為,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的只有權益最終保障的積極影響,而不會有夫妻感情的消極影響。 婚前財產公證的實質作用是保障夫妻雙方的權益,那麼公證行為與婚姻登記行為便沒有有本質上的區別。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條明文指出:“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根據婚姻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離婚房產分割屬於離婚訴訟案件中的難點,主要是由於房產屬於固定資產,對相關產權的認定,需要很多手續和條件,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諮詢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程式規定來進行處理是不會出錯的,但前提是雙方必須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