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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公租房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公租房 閱讀(1.81W)

一、鄭州公租房最新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鄭州公租房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第一條 推行貨幣化補貼

(一)補貼物件

本市市區建成區(不含上街區)範圍內,經民政部門認定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6倍(含)、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選擇貨幣化補貼的家庭。

(二)補貼標準

市物價、市財政、市房管部門根據住宅租賃市場平均價格,綜合考慮保障物件的支付能力,補貼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目前補貼標準為12元/平方米﹒人﹒月。

1、補貼係數

(1)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家庭,補貼係數為1;

(2)持有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和人均月收入介於城市低保標準2至2.5倍(含)的家庭,補貼係數為0.9;

(3)人均月收入介於城市低保標準2.5至4倍(含)的家庭,補貼係數為0.5;

(4)人均月收入介於城市低保標準4至6倍(含)的家庭,補貼係數為0.3。

2、補貼面積

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補貼面積標準為20平方米/人,市級(含)以上勞模模範等先進人物家庭按25平方米/人,單人戶家庭按30平方米/人。

3、補貼額度計算公式

貨幣化補貼額度=補貼面積×補貼標準×申請人口×補貼係數

單個家庭每月領取貨幣化補貼低於200元的,其貨幣化補貼額度統一按每個家庭每月200元發放。

(三)補貼程式

1、新取得《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證》家庭,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應與選擇貨幣化補貼的申請物件簽訂《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補貼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補貼額度、停止發放補貼的情形等內容,自次月起發放補貼。

2、已取得《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證》選擇貨幣化補貼的家庭。

(1)民政部門收入認定時間未超過12個月且在審驗週期內的家庭,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其簽訂《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補貼協議》,自次月起發放補貼。

(2)民政部門收入認定時間超過12個月的家庭,經稽核符合條件的,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其簽訂《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補貼協議》,自次月起發放補貼。

3、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2.5倍(含)家庭。

(1)對選擇貨幣化補貼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各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其提出的書面申請,按標準重新核定貨幣化補貼額度,簽訂《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補貼協議》,自次月起發放補貼。

(2)對選擇實物配租且符合配租條件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2.5倍(含)家庭,各區(管委)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其提出的書面申請,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間享受貨幣化補貼。

4、已取得《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證》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選擇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按照本通知規定程式進行申請認定,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貨幣化補貼。

(四)發放方式

1、區(管委)住房保障部門應將本轄區符合貨幣化補貼保障家庭基本情況表及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辦理“住房保障卡”,委託銀行支付。

2、區(管委)住房保障部門每月編制本轄區貨幣化補貼報表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彙總、編制市區貨幣化補貼報表,報市財政部門撥付。

第二條 簡化認定程式

(一)優化申請類別

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來鄭務工人員三類申請類別優化調整為本市戶籍和外地戶籍兩類住房困難家庭。

1、本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

(1)具有本市市區建成區(不含上街區)常住戶口;

(2)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2、外地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

(1)持有鄭州市居住證;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

(3)繳納社會保險;

(4)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申請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個申請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時應年滿法定結婚年齡,共同申請人在符合申請條件的基礎上(配偶除外),與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二)規範認定程式

認定程式按照家庭申請,鄉鎮、街道辦事處受理初審,區(管委會)民政部門複審,住房保障部門核准的程式進行。

1、申請。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在街道、轄區住房保障部門領取《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本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將填寫完整的《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及所需申請材料交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外地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將填寫完整的《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及所需申請材料交至用工單位註冊地鄉鎮、街道辦事處。

2、初審。鄉鎮、街道辦事處作為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受理初審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填寫公示表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在社群(用工單位)張貼公示(公示期為7日),接受群眾監督。社群(用工單位)負責核實舉報情況,在公示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送區(管委會)民政部門。經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複審。區(管委會)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收入印證和婚姻資訊核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將稽核意見和資料轉至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鄉鎮、街道辦事處並說明理由,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家庭收入印證有異議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到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區(管委會)民政部門對申訴材料進行復審並作出書面說明,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統一答覆申請人。

4、核准。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民政部門提交的有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核准意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轄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核准結果生效,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向申請人發放《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證》。

第三條 實行動態稽核

(一)變更申報

取得《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證》的家庭在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戶籍等情況發生變化時,申請人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鄉鎮、街道辦事處申報,提供相關材料,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認定程式辦理。

(二)資格年審

貨幣化補貼家庭在《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補貼協議》有效期滿前3個月,填寫《 區(管委會)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稽核登記表》,提交相關材料,各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鄉鎮、街道辦事處按本通知規定程式進行稽核。

(三)不定期抽查

各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要會同民政、鄉鎮、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對公共租賃住房在保家庭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戶籍等進行復核與抽查。對審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一經查實,應及時處理。

(四)調整退出

1、經稽核符合貨幣化補貼條件的家庭,轄區住房保障部門依據家庭變化情況調整補貼額度,續簽《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補貼協議》,自核準次月起,按照調整後的額度計發補貼;經稽核不再符合貨幣化補貼條件的家庭,轄區住房保障部門作出書面說明,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自核準當月起停發補貼,退出貨幣化保障資格。

2、經稽核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轄區住房保障部門依據家庭變化情況調整租金額度,續簽《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自核準次月起,按照調整後的額度收繳租金;經稽核不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資格,按規定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條 有關要求

(一)選擇貨幣化補貼的家庭,原則上不能參加實物配租。

(二)各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要將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資訊錄入公共租賃住房資訊系統,並進行備註,進一步完善資訊,加強檔案管理。

(三)市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住房保障信用制度建設,積極與市信用管理部門對接,注重信用資訊共享和運用,推進我市住房保障信用體系建設。

(四)市人社、工商、地稅、公安、公積金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區(管委會)民政、住房保障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稽核人員要認真做好申請稽核工作。同時要加強群眾監督,對舉報的違紀、違規情況,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縣(市)、上街區可參照本通知,結合當地實際執行。

二、申請公租房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公租房需要滿足的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2、想要租賃公租房的申請人,在提出租賃申請時,需要提交申請材料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資訊。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只有是滿足一定條件的公民才可以租賃公租房,至於具體是否滿足條件,一般需要由住房保障部門依法稽核後確定。當然,只有是先提出了公租房租賃請求的家庭,才會被住房保障部門稽核確定是否滿足租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