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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多久可以拿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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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多久可以拿房產證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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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房產證多久能拿

安置房房產證多久能拿這個問題很簡單,正常情況下: 1.交房以後三個月內可以辦妥房產證。2.持購房合同和安置協議以及身份證等要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辦房產證。 3.繳納房價1.5%的契稅和0.05%的印花稅,此外是小額的手續費和雜費。4.按照辦證視窗的承諾領證,一般是一週左右,具體時間就在領證通知書上。 由於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一般歸屬當地或區域房管所(也許現在有些地方的稱謂變了)所有。那麼房產證是需要通過房管所來辦理的,需要按照現行的房屋平均售價的一定比例(大概是70%左右,不一定符合你那裡的具體情況)繳納費用,然後辦理產權證,但是大都沒有分戶的土地使用證。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的費用】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