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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債權債務轉讓

債權債務轉讓合同 閱讀(1.31W)
保證期間債權債務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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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條件


《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經保證人同意,其轉讓債務的行為依然成立,只是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而已。擔保法司法解釋29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述的關於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條件。綜上所述,如果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必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才能那個進行轉讓,否則在保證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那麼保證人是不會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濰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