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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債權轉讓時要確保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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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文規定的內容可知,債權轉讓通知與否,是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產生效力的前提,但法律、司法解釋並未進一步規定通知的主體、形式、期限等細節。理論與司法實踐中,通知的形式可以多樣,大多采用書面通知形式,證明力較強。

行使債權轉讓時要確保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嗎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