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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後

債權債務轉讓合同 閱讀(2.16W)
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後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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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協議怎麼簽訂

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係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物件上有關,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係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這並非說無任何關係,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