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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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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需要履行一系列程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步。然而,由於股權歸屬直接關係到股東的切身權益和公司的正常運營,因此合法並完整地履行股份轉讓程式才能使股權轉讓行為生效。那麼,依照我國《公司法》,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程式是什麼?

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程式是什麼

一、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程式是什麼

1、公司對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

包括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相應的變更記載。

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提起確認股東資格之訴。這種訴訟應當列其他股東和目標公司為共同被告。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填寫後,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二、《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將自由股份轉讓給他人是《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享有的權益,但任何自由都必須有法律的約束,社會才能夠有序執行而不出現權利的濫用,這同樣體現在法律行為的程式問題上。股份轉讓必須完整地履行包括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後的程式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當事人應當詳細準確的瞭解法律的相關規定,才能夠發生自己希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