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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前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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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前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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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未徵求全體股東意見,協議存在瑕疵。在簽訂協議後,股東在完善程式要件即召開股東大會徵求意見時,會遇到兩種情況:第一種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或實際上同意(不同意又不購買),瑕疵消除,協議符合公司法,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股權可以對外轉讓;第二種是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且要求購買轉讓的股權時,瑕疵已阻礙到協議根本無法履行,達不到協議簽訂的目的,我認為此時協議認定為無效妥當些。假若此是還認定為協議有效,有效就要受法律保護,包括協議的履行也受法律保護,可是其他股東卻可依法行使權利(以未徵求全體股東意見為由阻礙股權向外轉讓)阻止協議的履行,這是相矛盾的。鑑於上述兩種情況,協議效力不同,符合可撤銷合同的特徵,因此把轉讓協議簽訂時在沒有徵求全體股東意見時定性為可撤銷合同更為妥當些。

在協議簽訂後,股東不徵求股東意見直接轉讓股權,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必經程式,轉讓行為無效,轉讓協議仍屬可撤銷合同。在一定時期內,其他股東仍不行使撤銷權,協議瑕疵消除,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看到這,相信各位朋友對於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要件是什麼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個大概的瞭解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最後,法律365小編提醒各位,股權轉讓是一項比較負責的行為,且會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知識,僅靠以上的一些講解是遠遠不夠的。所以,小編建議大家如果有這方面的需要,應該去找相關的法律專業人士或者專業機構進行詢問了解,會很好的幫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