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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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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自留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甲方:

乙方:

甲方自願將 巷 號 自住房屋後的一塊麵積約 平方米村民自留地有償轉讓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願出資 元支付給甲方作為青苗補償費。

二、甲方自協議生效後可從本人無償使用該自留地五年,但只限本人使用,其它任何人(包括子女)不得使用該自留地。

三、五年期滿後甲方該自留地將歸乙方所有及使用,乙方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二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