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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產權地下室使用權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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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產權地下室使用權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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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地下室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主要是: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