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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屬於公安機關,你只要提供相關的線索,公安機關立案後會調查取證。警方可以通過詢問和傳喚嫌疑人、詢問被侵害人、其他證人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也可以在現場進行堪驗檢查等。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另外。對於個人取證方面,只要不觸犯法律規定,即取證合法且有效,可視為案件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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