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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履行合同以及後果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 閱讀(4.7K)

一、拒絕履行合同以及後果是怎樣的?

拒絕履行合同以及後果是怎樣的

(1)真實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債務

合法有效的債務的存在是可以構成拒絕履行的前提,如果根本沒有合法有效的債務,就談不上履行,就沒有拒絕履行的問題了。

(2)債務人履行合同仍然可能

債務人必須仍然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才是拒絕履行合同,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不能,那麼,不構成拒絕履行。

(3)債務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

拒絕履行合同的表示,可以是直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僅僅以行為的方式,只要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的表示是明確的、肯定的即可。

(4)要求債務人有主觀故意

拒絕履行合同,要求是債務人明知債務的存在,而且其有能力履行債務,卻故意不履行。對於債務人主觀狀態,不需要債權人舉證,而由法庭根據具體事實作出裁量,債權人只需舉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可以了。

(5)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

拒絕履行合同的構成,還包括債務人是無正當理由的,如果說債務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就不會構成拒絕履行合同。

拒絕履行合同後果:

合同約定的日期屆滿,一方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是嚴重違背合同承諾的行為,會給合同對方帶來損失,必須要承擔其應得的法律後果,包括:

(1)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2)拒絕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3)守約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

(4)在雙務合同中,合同一方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後,不得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合同對方當事人有先履行義務時,其仍然有權拒絕先履行。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怎麼辦?

再完美的合同也無法避免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種種原因產生糾紛,但合同條款的完善可儘量避免糾紛發生。糾紛解決途徑有協商、訴訟和仲裁。訴訟實行兩審終審,一審判決後15天內當事人都沒提出上訴判決才生效,如任一方提出上訴,則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生效裁判。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自願,合同各方自願將爭議仲裁解決並作出有效的約定,仲裁委員會才有權受理解決糾紛,仲裁的效率性和保密性相對高於訴訟。

經濟合同各方可以將爭議約定提交任一仲裁機構,但約定必須明確,比如合同各方欲將爭議在北京仲裁委員會解決,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北京仲裁委員會”,而約定“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就是不規範的,約定“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就是無效的約定。仲裁約定無效的情況下只能到法院,如原被告相距較遠,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無疑會增加原告的訴訟成本。

簽訂了合同後,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一方違約拒絕履行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另一方有權利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可以通過訴訟和仲裁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