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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停止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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