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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的聯絡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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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只有通過被告方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而在確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為一定行為,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
(2)確認之訴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給付之訴中,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3)確認之訴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只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才可以提起,而給付之訴中,並不以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2、兩者的聯絡:
(1)法院對確認之訴所作出的裁判,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給付之訴,具有一定的預決效力。
(2)確認之訴可能轉變為給付之訴。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要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所謂給付內容,就是指法律文書中確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為,如交付貨款、繼續履行合同等。

民事訴訟中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的聯絡與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