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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有什麼區別和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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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法院起訴過程中,很多人往往因為不能正確區分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而導致起訴無法達到理想的效果。那麼,到底什麼是確認之訴?什麼是給付之訴?二者有何聯絡和區別呢?下面由本站小編對此進行解答。

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有什麼區別和聯絡?

一、關於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的概念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其特徵

1、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請求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民事法律關係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確認,並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為一定的給付行為,確認之訴最終並不發生執行問題。

2、所請求確認的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既可以是原告已經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

所謂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其特徵

1、就其目的而言,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無論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事實上的或是法律上的或者僅僅是權利實現上的,原告通過給付之訴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就是實現其給付請求權。

2、給付之訴既可以是對履行期限屆至的給付的糾紛的請求,也可以是對將來可能實施的,期限尚未屆至的給付的糾紛的請求。

二、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的區別和聯絡

1、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只有通過被告方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而在確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為一定行為,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

(2)確認之訴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給付之訴中,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3)確認之訴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只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才可以提起,而給付之訴中,並不以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2、兩者的聯絡:

(1)法院對確認之訴所作出的裁判,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給付之訴,具有一定的預決效力。

(2)確認之訴可能轉變為給付之訴。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要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所謂給付內容,就是指法律文書中確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為,如交付貨款、繼續履行合同等。

總而言之,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既有聯絡也有區別。確認之訴重在對法律關係的確認,只是對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進行裁決確認,並不涉及執行行為。而給付之訴重在執行,是原告請求被告對法律義務進行履行的起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