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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最低一層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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