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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管理行政訴訟一審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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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管理行政訴訟一審案件有哪些?

在我國人民法院是被分為了四級的,包括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階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其中,基層法院是我們最常見,也是最多的。那麼對於行政訴訟一審案件來講,基層法院可以管轄的有哪些呢?本站為您介紹。

一、基層法院管理行政訴訟一審案件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據此,除法律規定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應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管轄。

行政訴訟法作出這種規定的原因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地域往往是案件的發生地,與原被告當事人較接近,節省費用、便於法院調查取證、執行以及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這裡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第1條規定是硬性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沒有裁量權。凡不屬於其他級別法院管轄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2.第13條規定並不排除裁定管轄。在發生基層人民法院因利害關係、管轄權爭議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情況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轄。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有哪些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行政案件,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所以行政訴訟法規定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關處理的案件包括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對複議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和對海關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其特點與其他種類案件不同,這些特點決定了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這樣規定主要是從案件重大複雜角度出發的。同時也考慮到這些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有一定的困難。一般來說,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比較複雜,其涉及的方面和範圍比較大,案件的審理的結果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也比較大,形成案件後對人民法院審理的難度較大。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

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帶來了基層法院與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一般來講基層法院就管轄本轄區內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