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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材料進貨記錄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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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五十一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食品原材料進貨記錄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