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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 備案、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 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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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 備案、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 管理規定

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 備案、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 管理規定

為加強進口化妝品的溯源管理,保障進口化妝品質量安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制定了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 備案、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 管理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文       號:質檢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

頒佈時間:2016-08-15

實施時間:2017-03-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化妝品的溯源管理,保障進口化妝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以下簡稱收貨人)的備案、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以下簡稱“進口和銷售記錄”)管理,以及為完成進口和銷售記錄所必需的生產經營資訊記錄的監督管理;其中進口記錄是指收貨人記載化妝品及其相關進口資訊的紙質或者電子檔案,銷售記錄是指記載收貨人將進口化妝品提供給化妝品經營者的紙質或者電子檔案。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主管收貨人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收貨人備案申請的受理、備案資料資訊稽核。進口化妝品結關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化妝品的進口和銷售記錄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收貨人應當建立完善的化妝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 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備案

第五條 收貨人應當向其工商註冊登記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並對所提供備案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收貨人可於化妝品進口前申請備案。申請備案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準確完備的收貨人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

(二)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的影印件並交驗正本;

(三)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與化妝品安全相關的組織機構設定、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

(五)擬經營的化妝品種類、存放場所;

(六)2年內曾從事化妝品進口、加工和銷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說明(化妝品品種、數量);

(七)自理報檢的,應當提供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影印件並交驗正本。

第七條 備案申請資料真實、齊全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受理,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八條 備案的資訊發生變化時,收貨人應當及時提出修改申請,由檢驗檢疫機構稽核同意後,予以修改。

第三章 進口和銷售記錄

第九條 收貨人應當建立化妝品進口記錄,並指派專人負責。

第十條 收貨人建立的化妝品進口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進口化妝品的名稱、品牌、規格、數重量、貨值、生產批號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產日期及保質期、原產地、貿易國家或者地區、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及資訊記錄號、出口商(代理商)名稱及資訊記錄號、施檢機構、目的地、報檢單號、入境時間、存放地點、聯絡人及電話等內容。記錄格式見附件2。

第十一條為完成進口和銷售記錄,境內收貨人應為向其提供化妝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和出口商(代理商)填寫有關資訊,資訊包括:企業名稱、地址、國家(地區)、聯絡人、聯絡方式、化妝品種類及填寫人資訊等內容,獲得境外生產企業資訊記錄號和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資訊記錄號,並對資訊的真實性負責。境外生產企業和出口商(代理商)也可自行填寫其有關資訊。企業應對所記錄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收貨人應當儲存如下進口記錄檔案材料:貿易合同、提單、根據需要出具的國(境)外官方相關證書、報檢單的影印件、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檔案副本。

第十三條 收貨人應當建立進口化妝品銷售記錄(化妝品進口後直接用於零售的除外),指派專人負責。

第十四條 進口化妝品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流向記錄及召回記錄等內容。

銷售流向記錄應當包括進口化妝品名稱、規格、數重量、生產批號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產日期及保質期、銷售日期、購貨單位名稱及聯絡方式、化妝品召回後處理方式等資訊。記錄格式見附件3。

召回記錄應當包括涉及的進口化妝品名稱、規格、數重量、生產批號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產日期及保質期,召回原因,自查分析、應急處理方式,後續改進措施等資訊。記錄格式見附件4。

第十五條收貨人應當儲存如下銷售記錄檔案材料:購銷合同、銷售發票留底聯、出庫單等檔案原件或者影印件,自用化妝品的收貨人還應當儲存加工使用記錄等資料。

第十六條收貨人應當妥善儲存化妝品進口和銷售記錄,防止汙染、破損和遺失。化妝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儲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收貨人在申請備案時提供虛假備案資料和資訊的,不予備案;已備案的,取消備案編號。

收貨人轉讓、借用、篡改備案編號的,取消備案編號。

第十八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已獲得備案的收貨人備案資訊實施監督抽查,校驗有關證明材料或者現場校驗收貨人所提供的備案資訊。對備案資訊不正確、不完善的,應當要求其更正、完善備案資訊。不按要求及時更正、完善資訊的,取消備案編號。

第十九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隨時對收貨人的化妝品進口和銷售記錄進行監督檢查,對進口和銷售記錄填寫不正確、不完善,應當要求其更正、完善。不按要求及時更正、完善的,應加嚴進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對進口化妝品進行報檢時,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提供報檢材料,在報檢單中註明收貨人名稱及備案編號,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核對備案編號和收貨人名稱等資訊與備案資訊的一致性,與備案資訊不一致的,告知其更正相關資訊;對未備案的,報檢時應當提供報檢材料及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材料,未提前備案的,可加嚴進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收貨人指中國大陸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與外方簽訂貿易合同的收貨人。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