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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民事裁定上訴的期限是十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上訴的裁定法律有明確規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生的程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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