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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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