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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鑑定的司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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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會根據特定的需要對疑似精神病的人進行司法鑑定。
精神病鑑定的司法程式如下:
一、精神病司法鑑定中心一般在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二、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三、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四、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五、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六、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對該鑑定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鑑定的要求。或者在開庭前要求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於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有違反司法鑑定行業規範行為的,由司法鑑定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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