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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無精神病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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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無精神病程式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無精神病程式是怎樣的

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定義

法醫精神病鑑定是指對各種訴訟參與人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並對精神病人提出處理意見。

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物件

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進行鑑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3.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 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

5. 勞動改造的罪犯

6. 勞動教養人員

7. 收容審查人員

8. 和案件有關需要鑑定的其他人員

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委託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託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鑑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託鑑定。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案件,可以委託鑑定。

2.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3.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鑑定委託書或精神病司法鑑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

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被鑑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

無精神病的司法鑑定程式在有關的法律上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具體的細節操作還是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瞭解,只要自己在具體事情的處理中按照有關的要求來做就不會出現問題,不過此類問題的處置需要自己做好充分的準備,否則會缺乏證據的上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