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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如何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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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二審可以調解,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審查,並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二)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符合撤訴條件的,應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二審法官如何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