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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調解執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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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調解執行法院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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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後是怎樣執行程式

二審的判決應該終審判決。在判決書生效後,在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內,一方當事人拒絕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在判決生效一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審法院的判決也是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被執行人如果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法院可以採用查封、扣押、拍賣等方式強制執行其財產;對抗拒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拘留,情節嚴重的可判處徒刑。

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不分先後順序,誰有執行能力就執行誰。

是否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是檢察院的事,不是受害人的的權利。但你若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提出控告。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任何案件只要是不服法院的判決,那麼就可以再次提起上訴,但是上訴的時間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才可以,如果過了訴訟期,那麼法院就會維持原判,所以,法律是給予了公民很大的權力,就是為了能讓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