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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著作權保護要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著作權 閱讀(3.26W)

一、新媒體著作權保護要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新媒體著作權保護要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1、明確作品認定標準。

2、清晰界定侵權主體與侵權行為。

3、規範轉載行為。

4、正確適用“避風港原則”。

二、著作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著作權法》第七條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可以向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併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

(二)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絡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資訊網路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五)通知內容的真實性宣告。

第九條 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絡方式;

(二)被移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三)被移除內容在網際網路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內容的真實性宣告。

第十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

第十一條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明知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通過網際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沒有證據表明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或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活動中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案件時,可以按照《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備材料,以及向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和該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證明。

第十四條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由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活動中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適用本辦法。

綜合上面所說的,著作權的保護一般就是針對於擁有作品的人才可以得到的權利,對於此保護我國也是專門制定了相應的條款,就是為了讓當事人的權利不會受到他人的侵犯,所以,著作權的保護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