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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是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第二種是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作品。包括下列作品:(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三種是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的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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