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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享有的智慧財產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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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只有先了解自己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有哪些才便於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根據我國目前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企業通常享有以下幾項智慧財產權:

企業所享有的智慧財產權是什麼

1、企業名稱:又稱廠商名稱,是一企業區別於它企業的標誌符號。企業名稱在法律上有三層含義:(1)在一定行政區域內保持唯一性,且一個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2)企業名稱登記後,企業對其名稱享有專用權,其它單位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該企業名稱,否則構成侵權行為;(3)企業名稱具有人身財產權利的性質,可以依法轉讓。

2、專利技術:是指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法》對取得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有不同的具體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外觀設計同時還須具有美感。在我國,專利權的取得采取申請在先的原則,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先後申請同一發明創造時,不論發明次序的先後,誰先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誰就可以獲得專利權。因此,企業應儘快地將其發明創造成果申請專利。

3、專有技術:又稱技術祕密,技術訣竅,指能提供一定價值,已被利用或者可能被利用,僅為有限專家所瞭解,且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的形式,不作為工業產權取得任何形式保護的技術知識、經驗、資料、方法和訣竅,或者以上物件的總和。其基本特徵是:(1)非專利性;(2)保密性;(3)實用性;(4)可轉讓性。對專有技術通常通過《民法典》、《民法典》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

4、註冊商標:商標是指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等構成,使用於商品,用以區別不同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所生產或經營的同一和類似商品的顯著標記。商標必須通過註冊,企業才取得對該商標專用權,《商標法》不直接保護未經註冊的商標,但未註冊的商標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專利法》來獲得保護,同時,也可利用《商標法》有關注冊商標的撤消制度來獲得間接保護。但未註冊商標的不利之處,除不能享有專用權外,還使企業在營銷活動中處於不利地位,諸如不利於廣告宣傳,不利於參與市場競爭,不利於取得消費者信任等。

5、商業祕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所謂經營資訊指經營策略、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投資標底等資訊。商業祕密具有保密性和經濟性兩大主要特徵,經濟性著重在競爭優勢,經濟性以保密性為前提,一旦祕密公開,法律就不再對它進行保護。因此企業對其商業祕密應該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6、商品包裝裝潢:依其不同的法律狀態,分別受到《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交叉或重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