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應該怎麼進行商號權的轉讓

著作權 閱讀(2.08W)

一、應該怎麼進行商號權的轉讓

應該怎麼進行商號權的轉讓

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商號權的轉讓跟銷售貨物一樣,需要簽訂轉讓合同。商號權就是一個企業的商業名稱,需要註冊登記才能享有商號權,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26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由此可知,商號權的轉讓需要進行變更登記。因此轉讓商號權主要經歷兩個過程:

1、簽訂及履行轉讓合同;

2、轉讓人和受讓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變更登記。

二、商號權的轉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轉讓原則。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我國跟大多數國家一樣,採取的是不得單獨轉讓原則。如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一併轉讓。企業的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2、競業禁止。商號與營業既然相合而同時轉讓,則轉讓人已將商號專有權及相關營業上的一切設定均轉讓給他人,因此不便再在相鄰區域內從事相同的營業。轉讓人因轉讓而取得一定的經濟報酬,他自由營業的權利已因轉讓合同而受到束縛。假如法律允許其自由營業,不加地域和年限的限制,則對受讓人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響,並且其享受的商號權並不能專門獨佔的享有。因此,轉讓的效力不能使社會公眾所信服,亦不能維持商業秩序。

3、債權一併轉讓。債權債務的發生,是因為第三人深信原商事主體或原商事主體深信第三人而設定,此為普通的原則。只有商人之間相互信任而後相互資助,所以於法理、債務、債權轉移時須得到債權或債務人的同意,方生轉讓的效力。當商號的轉讓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時,如果新商事主體在繼續沿用其商業名稱的情況下,對原商事主體由債權債務的第三人可能會因為不知道商事主體已轉讓或變更而受其損害。因此,法律應當規定受讓人一同承受轉讓人的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