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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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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
《婚姻法》第十九條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