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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體的司法保護是什麼

著作權 閱讀(1.32W)

著作權法是目前世界各國針對計算機軟體採用的最普遍的司法保護模式。我國也是將計算機軟體納入著作權法中加以保護。

計算機軟體的司法保護是什麼

1、軟體著作權的取得。對於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者來說,只要軟體一經開發完成就會自動取得著作權(即版權),而不論其是否發表,也不論是否辦理了登記。《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7條規定:“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體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檔案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可見登記並不是強制性的,也不是軟體著作權取得的必備條件,更不是軟體獲得司法或行政救濟的前提,而僅僅是一種權利的初步證明。所以,登記不是取得軟體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2、軟體的保護範圍。著作權法主要針對計算機軟體的“作品性”進行保護,並不保護軟體的思想以及其“功能性”。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等都不屬軟體保護範圍,且對軟體的保護僅限於“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具有創造性的軟體。

3、軟體著作權的內容。概括起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內容可以劃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類:

(1)人身權,是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基於自己的軟體作品而享有的並與該作品有關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專有權利,這種權利是基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人身的,並與人身不可分離、不能放棄或轉讓,並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根據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軟體著作權的人身權主要有發表權、署名權和修改權:

發表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的決定是否將其作品發表以及如何發表的權利。所謂發表是指將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公之於眾。根據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單位開發的計算機軟體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並且不限制在何地發表。

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它不受時間的限制,也不因權利人的死亡或者消失而消滅。署名權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a)有權在自己開發的軟體上署名;(b)決定署名的方式;(c)禁止他人在自己的軟體作品上署名。

修改權,就是軟體開發者自行或授權他人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等修改的權利。修改是創作的延續,其本身也是一種創作,無論作品是否發表,著作權人都享有修改權。

(2)財產權,是指軟體開發者對其軟體作品進行支配、利用和處分的權利,軟體著作權所有人所享有的財產權可以分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軟體使用權是指權利人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以複製、發行、出租、資訊網路傳播以及翻譯等方式使用軟體的權利。使用權是軟體財產權的核心,更是權利人通過使用許可、轉讓來獲得報酬的基礎。使用權一般由開發者享有,其他人也可以通過繼承、受讓而取得使用權。獲得報酬權是指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軟體或者轉讓軟體,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軟體著作權中財產權只有通過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轉讓的方式才能最終實現,獲得報酬以實現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