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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保護期

軟體著作權 閱讀(2.78W)

一、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保護期

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保護期

我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範圍有哪些

1、計算機程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以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程式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程式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式的源程式和目標程式為同一作品。

2、文件:是用來描述程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定、開發 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如程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使用者手冊等。

3、計算機軟體。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軟體受保護的必要基礎條件是:必須由開發者本人獨 立開發,並且已經固定在某種有形的物體如磁帶,硬碟,膠帶等等。我國著作權的法規所保護的是該作品中的構思結果的表現,並不保護該作品中構思本身,所以法律法規對軟體著作權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軟體所使用的概念、思想、原理、發現、演算法、處理過程以及軟體的執行方法。